有“一元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被昆明盘龙警方认定为“电子赌博机”,6名责任人先后被拘捕送检。8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一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涉案自动售卖机经鉴定,“一元嗨购”模块具博彩性质,此外,犯罪嫌疑人已获利,涉嫌开设赌场罪。目前,嫌疑人已被批捕。
利用自动售货机“一元嗨购”功能盈利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涉赌、开设赌场,有法律专家认为,金融监管部门需要明确,提供基层执法依据。另有律师认为,该功能系销售方法,引流搭售商品,仅以涉案机器具有博彩性质且行为人因此获利为由认定开赌场,尚待商榷。
阿里巴巴批发网上检索“一元嗨购”自动售货机 来源:网络
警方称赌博机涉赌系公司营收主要来源
6月11日,昆明城市门户网站“昆明信息港”发布消息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破获一起利用自动售货机组织赌博活动的案件,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自动售货机12台。”
杨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合伙成立 “云南禄蚨宝商贸有限公司”,并在其公司经营的自动售货机内,开通一款名为“一元嗨购”的软件,为顾客提供以小博大赌博条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该机型自动售货机系新型电子赌博机,该公司每月可从经营的每台赌博型自动售货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系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涉嫌开设赌场罪。
8月2日,一名刑警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该行为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具有风险性,最后认定,需要法院最终判决。随后,新京报记者又咨询昆明市消费者保护协会,回应称“无法做出判断,也没有接到过类似投诉。”
嫌疑人白某的姐姐白晓洁(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弟弟做这个自动售卖机的工作,只有一年多时间,而且到现在也没盈利。”
根据公司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财务数据,商品(饮料、香烟)毛利润约为20%。白晓洁称,扣去其他场地费、运营费等,目前公司是亏损状态。“一元嗨购”并没有增加商品的利润率,只是增加了销量。她说,弟弟他们前期是想把人气积攒起来,之后再逐步扩大规模。
研发公司称“一元嗨购”是小游戏
新京报记者此前体验发现,在售货机上扫码后,会弹出商品界面,点击想要购买的产品,系统会弹出产品详情页,在该页面中,有一个“一元嗨购”的小图标,点击该图标支付1元(或3元、5元),就可以抽奖。中奖之后,售卖机就会放出客户想要购买的商品。
按照规则,若未中奖,客户支付的金额,归禄蚨宝公司所有。客户也可以选择直接购买商品,不参与抽奖。
白晓洁告诉新京报记者,弟弟他们公司是从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自动售卖机,又从京品高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品高科”)购买的自动售卖机软件操作系统,“一元嗨购”模块就是该软件系统里的。
新京报记者以客户身份致电“京品高科”,一名工作人员称,“一元嗨购”功能类似小游戏,“如果销售的不是贵重物品,不能说是赌博。”同时,她还承认,该功能确实存在风险“可能涉及赌博”。
该功能自动售货机阿里、京东均有销售
新京报记者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看到,不少自动售货机在购买页面进行了标注,称具有“一元嗨购”模块功能。
阿里巴巴批发网上检索“一元嗨购自动售货机”,出现商家众多,且销量达数十、数百,甚至数千台。
新京报记者以购买者身份致电一家名为“艾丰自动售货机”的商家。一名女工作人员电话中表示,他们公司自动售货机大多都可以选择开启“一元嗨购”功能。此功能是去年开始火起来的,可以促销引流,虽然具有博彩性质,但不算违法,一般也不会出事,且客户也可以选择关闭此功能。
市面上类似售货机并不少见,是否应该将“一元嗨购”自动售货机认定为“赌博机”,引发法律界热议。
声音1: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非“贵重物品”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两高一部”的《意见》,认定行为人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的核心问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是否构成“赌博“或”变相赌博“,而相应的机器是否具有“以小博大“的博彩性质以及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利等因素,都只是认定赌博的充分条件但非必要条件。
张新年认为,具体而言,在该起案件中,行为人借助自动售货机售卖的商品多为饮料、香烟这类价值不高的常见商品,并不属于《意见》中规定的“贵重物品”。且在该起事件中,“一元嗨购”只是该售货机售卖商品的一种销售方法,并不是主要的或唯一的销售模式,消费者仍可通过正常的购买方式购买相应商品。
张新年进一步补充称,虽然警方经鉴定,认为该售货机具有博彩功能,但在该起事件中,行为人并不存在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的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
最后,张新年表示,初步来看,警方仅以涉案机器具有博彩性质且行为人因此获利为由,即认定行为人触犯开设赌场罪,尚待商榷。
声音2:监管部门应加强社会危害性宣传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康均心教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用“一元嗨购”自动售货机来谋利,具有“下注额确定”、“以小博大”、“以少博多”的赌博性质。至于能否定义为“开设赌场”,则要看涉及金额和人数多少。
他进一步解释称,如果涉及金额大、人数多,那么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他还表示,类似这种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出现的事物,立法一般表现相对滞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定性。对于一般赌博行为,适用治安处罚;对于危害严重的赌博行为,应作犯罪处理。
至于目前市面上很多类似的“一元嗨购”售货机并没有被取缔,康教授认为,这是一个执法问题。第一,执法部门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赌博性质及危害性。其二,有些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可能还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程度。其三,这种事物的社会负面影响可能还没有大规模凸显出来,进而引起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康教授认为,针对此案反映出的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把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向公众说清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有关的商家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宣传。
谈到“昆明案”,康教授认为,因为这是新出现的案件,在定性上要定准,在处理上可以根据情节考虑从宽,起到一种警醒、预防作用。
2017年8月16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部分截图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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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购”网络平台曾被认定为变相赌博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2016年至2017年,互联网上有一种叫“一元购”的业务遍地开花,其实质与“一元嗨购”大同小异。2017年8月16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明确将“一元购”定性为变相赌博或诈骗行为。
上述文件指出,网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赌博行为。因此,对纯粹以一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
据媒体公开报道,该意见出台后,包括“一元云购”和网易“一元夺宝”在内的多家一元购平台,相继停运。